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18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91410100567262239L,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6号;
被执行人: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91410105788076800G,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9号院4号楼2单元7楼东户;
被执行人: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914101005976064505,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北、民生东街东、正光北街南1幢南1单元8层0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4日生效的(2020)豫0105民初18219号判决,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被告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8814900元、利息405998.44元及罚息783652.83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杞县城郊乡文水路中段路北(杞籍国用(2013)第037号)土地在抵押限额内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河南省郑州桐柏路支行的账户17×××45存款95539.58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飞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