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郑州晨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1752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52号院7号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郑州晨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7号院10号楼3单元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路、民生东街(王鼎国贸大厦)1幢南1单元807-8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9号院4号楼2单元7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弓哲,女,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67790.8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晨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山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弓哲银行存款2667790.87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