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特4755号
申请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2号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
三楼。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晶,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钢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欣北钱江国际大厦2幢1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钢,总经理。
申请人:李明亮,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霍邱县王截流乡李郢村五组290号,公民身份号码
342423198408286376。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
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钢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明亮关
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许健审查此案,现
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钢昊机
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
2-
25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杭州钢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杭州
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9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合计6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2020年
10月31日前支付22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15000
元,余款240000元于2021年2月5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杭州钢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
项履行,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申请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
有限公司有权按金额600000元(扣除已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且有权要求申请人杭州钢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另行
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
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申请人李明亮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申请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
讼请求。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
力。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
3-
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许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