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钢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特4892号

申请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2号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

三楼。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晶,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钢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欣北钱江国际大厦2幢1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钢,总经理。

申请人:***,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

省沉陵县沅陵镇辰州中街135号402号,公民身份号码

433022197606170198。

申请人:李明亮,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霍邱县王截流乡李郢村五组290号,公民身份号码

342423198408286376。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

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钢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李明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许健审查

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

申请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钢昊机

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

年9月25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

解协议:

一、申请人杭州钢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杭州

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4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合计245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2020年

10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2021年2月5日前支付80000元,

余款60000元于2021年8月1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杭州钢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

项履行,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申请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

有限公司有权按金额245000元(扣除已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且有权要求申请人杭州钢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另行

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

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申请人***、李明亮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四、申请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

讼请求。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

3-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

力。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

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许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