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143号
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晶,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蒋孝霞,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蒋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孝霞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应芳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大鹏
书 记 员 莫丽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