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2791号
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晶,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应芳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峰
书 记 员 莫丽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