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197号
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晶,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富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 阳
书 记 员 俞礼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