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5民初5352号
原告:象山县大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东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漂漂,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2号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象山县大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象山县大徐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漂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象山县大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象山县大徐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