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嘉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康平县人,本溪饭店退休工人,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南兴路105栋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郑嘉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建筑有限公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共计十七万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5日前自行向申请人支付七万元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自行支付十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它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朱亚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