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执恢1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刘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德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希鑫、吴蕾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张乃姣,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务农,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务工,住仙桃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乃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9004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磊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郭志文
书记员 邵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