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财保99号
申请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刘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德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希鑫,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申请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70000元。申请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PP21420120010000000022,担保金额:70000元)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湖北宏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