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鹏锐路桥有限公司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鹏锐路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骥。
被执行人:***锐路桥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昆畹公路3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佳平。
本院在执行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锐路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24535756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锐路桥有限公司存款24535756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锐路桥有限公司价值24535756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木云松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魏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