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鹏锐路桥有限公司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鹏锐路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81执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宝琼、王智敏,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锐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平,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锐路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民终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及相应利息9004493.50元,诉讼费75857元,律师费146395元,执行费73534元,经审查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福兴村居民委员会的安国用(2012)第0738号和安国用(2012)第0739号,合计15246.97平方米土地予以查封,但该土地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对该土地不予处理。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道永升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绍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