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丰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加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3329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萧雷炳,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彩南,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清,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加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东莞市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加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900.75元、保全费4492.93元,合计10393.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子慧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