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9476号
原告:天津市益销燃气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仓库区大道18号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达仁堂京万红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大明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道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益销燃气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达仁堂京万红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薛娜
人民陪审员梁月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