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监5号
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湖南省攸县。
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湖南省攸县。
原审被告:黄中辉,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平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五象路406号。注册号:×××83。
法定代表人:单柏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271814428N。
法定代表人:石英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黄中辉、武汉中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桂102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廖彦官
审判员 黄光德
审判员 马 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春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