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监4号
监督机关: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建筑业,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27181442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川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鄂0984民初2629号民事调解书。向汉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川检民监[2021]4209840000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娟娟
审判员 成 波
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