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4361号
原告:周响成,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银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睿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威海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胜利街87-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周响成与被告湖北银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威海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响成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响成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响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周响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童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