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1935号
原告:广水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工业园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水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
广水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诉称:二被告为承建大悟县境内的悟道茶项目,在2016年期间从原告处购买了一批建筑材料(加气砖块)。经结算,除已支付的货款外,二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建筑材料款749113元。原告为讨要此款,多次催要无果。
***、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货物的交货地点为大悟县××道××项目地,合同履行地为大悟县××道××
项目地,案涉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大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货物送达地为大悟县悟道茶项目工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本案应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