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9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284XJ,驻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运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8654555K,驻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运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6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运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