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3执91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8××××02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6102.4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