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4049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482021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红星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284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起诉日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13734.5元;2、诉讼费由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4日早上7点半左右,***和工友**在济***置业有限公司的楼盘(永基城西区工地2号楼)17***井工地做外墙保温,***在吊篮的西侧,**在吊篮的东侧,一米多长的钢筋从更上面的楼层抛落下来,从***右耳上方插入头部。后***在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为维护***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支持***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案涉工地系山东永基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济宁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无法确认与济***置业有限公司及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