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民初324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红星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元(原告***未缴纳)。 审 判 员  冯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