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民初324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红星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元(原告***未缴纳)。
审 判 员 冯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