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1民初1162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284XJ,驻济宁市红星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诗武,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防,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办公室副主任,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47171B,驻济宁市济安桥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32元,减半收取37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