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终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炎,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西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西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俊
审判员姜海宽
代理审判员阎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屈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