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西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西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津01行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西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津西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409号增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委托代理人***,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炎,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津西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津西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津西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津西万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孔娟
审判员于洪群
代理审判员魏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时晓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