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1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执行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251135911T。
法定代表人:潘玉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2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