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1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潘玉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2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2)鲁0323执保13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8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