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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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822执63号
***、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府**案字[2022]58号裁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57018.38元,并承担执行费225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次向向申请人***偿还1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250元,其余7018.38元***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支付15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22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