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264号
原告:开封市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益农中街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551642413F。
法定代表人:杨海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河,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千鸿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魏都路以南(开封市怀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第三栋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526543XK。
法定代表人:张荣江,总经理。
原告开封市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千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开封市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千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