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264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益农中街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551642413F。
法定代表人:杨海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河,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千鸿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魏都路以南(开封市怀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第三栋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526543XK。
法定代表人:张荣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开封市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千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市千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开封市千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