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204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平,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顺河区益农中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551642413F。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遂,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航海路与工业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金卫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54231636。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考禾丰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考禾丰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考禾丰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刘 富
审判员 张相东
审判员 杨想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