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919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13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樟,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