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樟、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919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13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樟,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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