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陆地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陆地建设有限公司与惠安县螺阳镇溪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1民初7303号
原告:福建陆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新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552T。
法定代表人:欧阳佳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惠安县螺阳镇溪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溪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552T。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福建陆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螺阳镇溪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欲与原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陆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陆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璇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