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130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产三和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反诉原告)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庆刚
法官助理 杨士群 书 记 员 杨士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