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12层2单元1501。
法定代表人:贾元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7号2号楼23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滨。
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4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的给付内容: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272,350.00 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计算)。
因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股权、有价证券、机动车、不动产、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等财产。
本院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苍龙街赏玩城北门现场调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建有苍龙街赏玩城,但未见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经询问该城招租办公室自称姓贾的男士,其表示郑各庄村下属百叶物业公司负责该城的管理,驻城单位主要是商品批发商户,其中是否有被执行人,其不清楚。
本院拨打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卫星的电话,接听人表示他是刘卫星,该公司因与郑各庄村合作产生纠纷,涉案项目部分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被拆除,导致项目搁浅,该公司已经经营停摆,他们处境困难,无偿还能力。该公司认可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正努力拓展新项目、与郑各庄村协商要求其予以赔偿中,希望能够给予时间筹措资金。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月18日,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法院对被执行人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控情况及其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本院告知其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给付人民币272,350.00 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计算)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有关查询材料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在执行中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案中,因被执行人中林森源(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鉴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4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万毅
审 判 员 高 峰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勾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