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元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贾志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京仲调字第026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一、***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8万元;二、执行费由***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调解书第(二)项的约定于2018年8月15人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万元。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发出了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向本院如实、如期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及财产申报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志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制裁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雕查控网络及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收益、理财产品、证劵、股权、车辆、房产、土地等情况。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的73%股权及***思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并禁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三年,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2020年9月22日,本院到沈阳市文体局调取了被执行人***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在建设皇姑气膜馆时相关的立项、施工、招标等文件或资料。2020年11月5日及2020年12月9日,本院向位于皇姑气膜馆内及皇姑气膜馆对面办公楼内承租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向被执行人***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等各种款项,以538万元为限。2020年11月25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思体育项目有限公司依据《皇姑区气膜足球馆PPP项目合同》所享有的经营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止。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经采取了与之相应的执行措施。现本案查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均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经执行,已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全部执行情况,并予以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思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1执8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长 刘继红
执行助理郭晨执行助理李佳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丰钧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