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121民初2253号
原告: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徐焦化分公司,住所地清徐县南营留焦化厂
负责人:白永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林,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2004
法定代表人:张一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艳慧,该公司法务,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胜街318号11栋4单元3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鸿光,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枣子营北里24楼6门402号。
原告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徐焦化分公司(以下简称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法利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林,被告北京法利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艳慧、白鸿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法利工程公司返还原告预付款1,523,509.94元;2、判令被告北京法利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154,466.98元(以1,523,509.94元为基数,还款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0%,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直至被告返还剩余全部预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北京法利工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10242666元,包括膜结构主体及膜结构配套机电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税金等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在2017年9月21日向被告支付预付款5,121,333元。因被告承揽建设的一厂原煤仓出现汽车、推土机、铲车尾气严重污染仓内空气,夏季仓内温度过高严重影响生产作业。2017年10月14日,双方召开会议一致同意终止《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2019年10月25日,双方就返还预付款事宜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2,973,509.94元,从2019年10月开始,每个月月底乙方向甲方还款50万元人民币,2020年3月31日前全部还清。被告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内容向原告还款,若出现任意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还款,原告有权宣布剩余未还款提前到期,被告以实际未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9年1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之间互负开票义务均已履行,但截止2020年10月31日被告累计仅返还预付款1,450,000元,仍欠1,523,509.94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虽承诺但均未实际履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
北京法利工程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供应的膜结构技术先进,被告承建原告一厂煤仓膜结构无任何质量问题,原告取消《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属于单方无故撕毁合同。被告是国内较早从事气膜建筑设计制作的专业化公司,具备相关专利。被告设计制作的膜结构具备如下优点:最经济的建筑方案;气密性,防水性能好;保温,隔音性能好;通风采光性能好;工期短;自洁功能;高强度材料;抗地震,抗飓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积雪自卸功能。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开展合作。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的一厂煤仓经验收合格,无任何质量问题,且正常运转至今。被告承建的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合同金额10,242,666元。原告诉称的一厂原煤仓出现汽车、推土机、铲车尾气严重污染仓内空气、夏季仓内温度过高严重影响生产作业,与事实不符。原告以此为由解除《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纯粹是寻找借口,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告单方无故撕毁《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由于工期紧张,被告签订《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时就准备人员、设备、材料等履行合同,进行膜结构设计、完成煤仓膜结构主体的制作和定制设备备货,进行预埋件送货及施工安装。但是原告却单方撕毁合同,无故取消项目。被告为原告加工制造的膜结构主体、膜结构约束定位钢缆网及机电设备等属于按原告场地尺寸量身定制,不能再次利用,其他极少部分的通用产品虽能再次利用,也产生一定的材料损耗和人工费。原告单方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三、《还款协议》中的还款进度,是建立在原《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中少部分通用产品再次利用的前提下约定的,上述产品始终未能再次利用,恰遇新冠肺炎疫情,应当调整还款进度。《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1月、12月三期费用。但是2020年1月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被告各个项目全部停滞。被告根本无法完成为原告定制、采购材料设备的再次利用,严重影响了被告的还款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部分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免除违约责任。四、原告没有履行《膜结构煤棚合同取消退款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被告享有相应抗辩权被告为履行《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已经将预埋件运抵现场并进行安装。原告单方终止《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后,与被告签订《膜结构煤棚合同取消退款协议》,其中第3条第2款约定:“甲方将乙方运抵甲方的预埋件等物资退还给乙方。”时至今日,原告仍未将被告的预埋件退还被告。五、《还款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法院酌情降低。《还款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0%,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也超出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且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息并不合理。请法院进行调整。综上所述,被告供应的膜结构技术先进,原告单方违约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2020年1月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被告无法及时处理为原告订购的材料设备,被告现在经营已经存在巨大困难,不能按时还款。请法院参照最高相关司法解释,调整被告的还款期限,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0日,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与北京法利工程公司签订《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10,242,666元,包括膜结构主体及膜结构配套机电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税金等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法利工程公司支付预付款5,121,333元。
2017年10月14日,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与北京法利工程公司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2019年10月25日,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北京法利工程公司就终止《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返还预付款签订《还款协议》,对终止合同后双方权利义务、返还金额、时间及违约金等达成协议,约定北京法利工程公司应返还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2,973,509.94元,从2019年10月开始,每个月月底乙方向甲方还款500,000元,最后一期473,509.94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全部还清。并约定若出现任意一期未按约定还款,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有权宣布剩余未还款提前到期,北京法利工程公司以实际未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9年11月1日起向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还款协议》签订后,截止2020年10月31日,北京法利工程公司累计向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返还预付款1,450,000元,尚欠1,523,509.94元未还。
本院认为,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与北京法利工程公司就处理返还预付款等问题达成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终止《二厂精煤厂全封闭膜结构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北京法利工程公司认可还款协议的事实,且已依协议实际履行返还了1,450,000元,其虽辩称终止合同是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单方撕毁合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其辩解有违事实和诚信,本院不予采纳。故对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主张返还剩余预付款1,523,509.9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从双方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日到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起诉之时,已延期有七个月时间,北京法利工程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辩称受新冠疫情影响,主张调整继续延期还款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按年利率10%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和精神,考虑新冠疫情的影响,本院酌定适当调整违约金计算时间,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可自约定最后还款期满日起计算违约金,即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北京法利工程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523,509.94元×(10%÷12)×7个月=88871.41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至返还剩余全部预付款之日止。综上所述,对梗阳集团清徐焦化分公司要求北京法利工程公司返还预付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徐焦化分公司预付款1,523,509.94元、支付违约金(至2020年10月31日)88871.41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违约金至返还剩余全部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徐焦化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1元,由北京法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宁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