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乐联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乐联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乐联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7-14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杭西商初字第1787号
原告:杭州乐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友。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
被告: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乐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乐联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乐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乐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0元,由原告杭州乐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倪泓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