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湘0212民初1519号之一
湖南***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你诉被告青岛诺**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己收到,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