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1民初1413号
原告:湖南***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荷塘组(南洲新区内)。
法定代表人:谢森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毕文,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莱芜市鲁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孙故事社区。
法定代表人:牛国胜。
原告湖南***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鲁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湖南***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雅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