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闽0802行审96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凤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8724H。
代表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干警。
被执行人福建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工业西路68号博泰建材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958823XK。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新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03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龙新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03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福建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铜砵村“***”山场(043林班03大班010①、020②小班境内)倾倒工程弃土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086.7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福建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罚款81734元。该决定书已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福建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后,被执行人福建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于2018年7月18日缴交罚款81734元,但未在决定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前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林地植被。
本院认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作出的龙新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03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催告后,被执行人福建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全面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福建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林地植被准予强制执行,由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实行“裁执分离”,由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并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