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4民初13831号之一
原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4元,保全费1447元,共计3451元,由原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 敏
书记员 徐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