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917号
原告:***,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菊,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70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栋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小燕,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的案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为由,申请撤回对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