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4民初411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70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区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金额为本金39.2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9月29日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2018年5月24日,***的请求权基础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2018年6月11日,双流区法院根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4月4日开庭审理。庭审中,***的请求权基础变更为“居间合同纠纷”,**申请追加第三人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延期审理。
***于2019年4月17日变更请求金额为5万元,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孙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梦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