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鼎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甘肃闽欣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南鼎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4民初2019号
原告:甘肃闽欣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木材区3栋2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明全,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鼎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线务局家属楼二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川,男,1983年出生,汉族,甘南鼎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合作市。
原告甘肃闽欣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南鼎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甘肃闽欣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闽欣陇商贸有限公司以第三方代被告已支付拖欠租赁费本金,双方初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闽欣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计2910元,由原告甘肃闽欣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