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鼎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甘南鼎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玛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5民初34号
原告:****,男,藏族,住四川省若尔盖县热尔乡。
被告:甘南鼎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线务局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玛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地址:玛曲县尼玛镇。
法定代表人:扎西华旦,系该局局长。
项目负责人:才让扎西,系该局职工。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
原告****与被告甘南鼎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玛曲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50元,减半收取59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群曾召玛
审 判 员 得 吉 草
人民审判员 龚 恒 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才 让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