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蔓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金蔓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金蔓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人和青年汇1303、1304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金蔓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323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金蔓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湖北金蔓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323执8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