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执行人:湖北金蔓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43号人和青年汇。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金蔓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鄂0323民初2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金蔓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湖北金蔓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为由,于2022年3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323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