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长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25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长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路375号,机构代码:73565954-3。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
申请执行人长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3)泰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16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